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170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江苏省丰县**镇**楼村**楼**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22时11分许,曹某某醉酒驾驶鲁******号轻型**车沿**路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处时,曹某某被交警李沧大队夜查民警发现查获,查获后,对曹某某进行了进行酒精呼吸测试,测试结果为92mg/100ml,后对其提取了血样,后经检测,在送检的曹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6mg/100ml,系醉酒。乙醇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该对酒精检测报告无异议。
案发后,2020年3月15日曹某某经李沧大队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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