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万检刑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太原市公交公司职工,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乡**村**号,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与刘某某、姚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附近一饭店吃饭饮酒,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晋A9****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6.9毫克/100毫升,随后对其抽血采样取证进行酒精浓度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17.0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血样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等;2.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曹某某的讯问笔录等;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报告书;4、视听资料:曹某某危险驾驶案录像。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在交通流量小的时段行驶,血液酒精含量117.07毫克/100毫升,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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