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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85********,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姚晋晋,山西知达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2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驾驶晋A****4明锐牌小型轿车,从太原市小店区**街**购物中心停车场行驶至**路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小店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1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曹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3.47mg/100ml。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之规定,决定对曹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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