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9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现住晋中市太谷区**乡**村,系农民。2020年9月1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5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晋K****4灰色五菱宏光牌小型面包车从太谷区侯城村家中出行,途经太谷区铭贤南路(大学路)时被交警查获。经血样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5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酒精含量未超过120mg/100ml,同时无其他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