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9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现住晋中市太谷区**乡**村,系农民。2020年9月1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5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晋K****4灰色五菱宏光牌小型面包车从太谷区侯城村家中出行,途经太谷区铭贤南路(大学路)时被交警查获。经血样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5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酒精含量未超过120mg/100ml,同时无其他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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