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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巩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1987********,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镇**村**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0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豫A7****号小型面包车(逾期未检验),沿巩义市回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回侯路交叉口东500米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曹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1.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供述;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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