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378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0时许,曹某某饮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粤BF****号牌小轿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三东村百寿路1号(广州市花都区紫薇路出百寿路西82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曹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3.1mg/100mL。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