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一部刑不诉〔2020〕Z17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19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3月2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D****号微型轿车,沿广州市增城区新沙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超速行驶,行至新沙大道北方中五路北5米黄沙头村路口时,遇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至该处,两车发生碰撞,后摩托车再碰撞了停放在路边的桂A7****号小轿车,造成黄某某轻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5.1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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