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良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84********,壮族,小学文化,**筑**,住南宁市良庆区**街**巷**号(户籍地南宁市邕宁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3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2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桂A****1号小型轿车在南宁市良庆区银沙大道水塘江桥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依法提取血样检测,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95.3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醉酒程度较轻,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并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