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湾检一部刑不诉〔2020〕Z36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4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村**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独自一人在家里吃饭、喝酒,期间其喝了四两酒精度数为42度的自酿药材酒。当晚23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粤LJ6****号牌小轿车从惠阳区承修二路出发,往大亚湾区方向行驶,行驶到大亚湾区龙山五路路段时被现场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吹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5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其带到三和医院抽血化验。
经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曹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7.82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曹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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