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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五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2199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住新疆五某某市**项目部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日被五某某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某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00时19分许,曹某某饮酒后驾驶冀E0****号轻型厢式货车,沿五某某市北海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滨河路路口路段时,被五某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曹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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