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栖检诉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40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浙E****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京市栖霞区华电北路时被交警查获并至医院抽血送检,归案后曹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曹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5.1mg/100mL血。

上述事实有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信息登记表、情况说明、鉴定意见、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