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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一部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1********,汉族,初中肄业,打工,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8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镇**码头时,被正在执勤民警查获。经溧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测,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4.3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对其实施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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