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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8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2********户籍地及现住址:新乐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811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98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9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06251330分,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在礼堂街与南环路交叉口东50米被新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 血液中乙醇含量91.01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驾标准。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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