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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0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冀A1****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正定县**村**家具厂门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曹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2.20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此次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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