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8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唐奉派出所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车牌照为冀T*****黄色**牌小型轿车沿**线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28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其未发生交通事故,血液中乙醇含量偏低,系初犯,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不起诉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我院申诉。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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