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4日21时53分,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照为豫BP6199黑色现代牌小型汽车,沿兰考县城关乡王庄村由南向北行驶至兰考县城关乡王庄北地村口与240国道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曹某某的酒精含量为:84mg/100ml,后经河南省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曹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03.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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