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021973********,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住津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津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市**镇**村其朋友刘某某家中吃饭,期间曹某某饮用了约二两白酒。当日19时许,曹某某驾驶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镇**公路行驶至**镇**村公交站牌路段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4mg/100ml,民警随即将曹某某带至津市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曹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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