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C****号牌小型轿车从玉环市玉城街道双港路往渔岙村其暂住处行驶,途经渔岙村好运来烧烤店前,与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随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明知对方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被民警传唤后如实供述。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当日凌晨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mg/100ml。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已履行赔偿义务。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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