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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湖北省黄梅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C****号牌小型轿车从玉环市玉城街道双港路往渔岙村其暂住处行驶,途经渔岙村好运来烧烤店前,与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随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明知对方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被民警传唤后如实供述。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当日凌晨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mg/100ml。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已履行赔偿义务。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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