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乡**社**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雅迪电动二轮车沿会宁县会师镇会师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状元府邸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甘D8****号三轮汽车发生追尾,致曹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曹某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11.2mg/100ml,曹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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