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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眉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65********,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眉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眉山东坡区351国道2861公里50米处时,被涉卡检查的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民警挡获。后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6.8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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