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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一部刑不诉〔2020〕255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7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中共预备党员,住浙江省磐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0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京Q3****小型普通客车从磐安县安文街道往新渥街道方向行驶,途经磐缙线添喜服饰前路段时被磐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曹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2mg/100ml,经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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