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8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乡**村**组,现住福清市**镇**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与朋友在**镇**村一饭店饮酒后,驾驶豫******小轿车回住处,途经**镇外环路浔头村路段被公安民警抓获。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1.64mg/100ml。
2020年5月8日,经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考察评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对交通志愿服务考察表现好,得分66分,在考察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驶证及车辆信息、驾驶证及驾驶证信息、情况说明、交通志愿考察情况登记表;
2.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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