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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贡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86********,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自贡市贡井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成佳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川C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贡井区成佳镇沿高黎路往章佳乡方向行驶至贡井区高黎路13公里加800米处,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7mg/100ml, 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17.6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使用的两轮摩托车一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等。

3、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贡井区大队现场挡获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及对其进行抽血的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川CD****二轮摩托车已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诉。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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