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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舞检一部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81*******,汉族,高中毕业,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河南省舞钢市垭口*****号院*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舞钢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晚上7时许曹某某饮酒,2019年9月23日上午7时许,曹某某驾驶号牌为豫******小型汽车,沿舞钢市***道行驶至****宾馆附近路段时,接受民警检查,经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行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9月23日8时许,在舞钢市人民医院急诊室抽取曹某某的静脉血液。2019年9月23日,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898mg/100ml。

曹某某饮酒后于第二天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达89.898mg/100ml,属于隔夜酒驾,且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不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本人曹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根据以上犯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曹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批准,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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