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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003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路西段**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陕******号小型汽车沿蒲城县青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青年路南段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曹某某被查获时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20.37mg/100ml。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且其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时间在深夜凌晨,道路上车流量较小,人流量较少,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且之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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