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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94********,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闫烨,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豫L*****小型轿车沿许昌市建安区107国道,由北向南行至107国道石庄执法服务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检测,结果为164mg/100ml。后许昌市建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每100ml血液含乙醇95.936mg。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情节,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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