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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北检刑检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031986********,中共党员,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住郴州市苏仙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湘L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郴州市南岭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郴州市广电中心路段时,被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当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33mg/100ml,经广东省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67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户籍及住所地苏仙区**镇**村村委会出具现实表现证明,证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思想品德、个人品行及遵纪守法方面均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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