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197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70********,汉族,专科毕业,其他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栋**单元**室,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1时0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驾驶赣******小车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朱桥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昌深圳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二号门口段时,遇交警设卡进行酒驾整治。民警将其拦停,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吹气检测结果是90mg/100ml。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93mg/100ml。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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