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不诉〔2020〕Z65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121977********,汉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者,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乐山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0时至23时,曹某某与朋友吃饭饮酒,此后回家休息。次日上午,曹某某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乐山市市中区世纪城小区往苏稽镇方向行驶,10时30分许,当该车行驶至竹公溪体育馆后门时,与其同向在前由郭某某驾驶的川******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现场处置时发现曹某某有酒驾嫌疑,随即将其带至乐山市中医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4 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郭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曹某某已赔偿郭某某财产损失1300元、取得书面谅解并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同时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