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汽车修理工,住南通市通州区**街道**府**幢**室。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南通高新区**府小区东侧的**路上某家烧烤店吃晚饭,席间饮酒。当晚22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苏E****小型普通客车,在南通高新区**路与**路路口南侧路段挪车。后当晚23时17分许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9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酒程度较低,系非以在道路上行驶为目的,因挪车短距离临时驾驶,证照齐全且在检验有效期内,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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