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0〕704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5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玉浮路巨龙电机门口路段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电话查询记录、现场酒精呼气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驾驶证状态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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