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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二部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路**号**栋**单元**楼**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于2020年10月13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1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驾驶川******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宜宾市翠屏区**道**队**道口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现场对曹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检测结果为132毫克/100毫升,经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7.3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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