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号楼**门**号,住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8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津R****1黄色大众牌轿车,沿本市南开区华苑路碧华里小区出口,由东向南左转至华苑路时,遇沿华苑路人行横道由西向东步行的被害人朱某某,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未发现被害人朱某某未停车让行,致其驾驶的车右前部撞被害人朱某某身体致其倒地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主动拨打急救中心电话并报警,公安机关赶赴现场将在现场等待的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抓获。后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天津市南开交警支队体育中心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朱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符合钝性外力致颈髓损伤后继发肺炎合并呼吸衰竭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已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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