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徐州格伦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镇**村**组**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路**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 21时13分许,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豫N****W白色传祺牌小型客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二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港路交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测。后经鉴定,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4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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