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宁夏平罗县**镇**队**号,住户籍地。2017年1月16日因嫖娼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朝阳街派出所罚款200元。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聪唤,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郎奠军,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2时许,曹某某饮酒后驾驶宁B****6号“轻骑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平罗县东苑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唐徕渠桥头路段处,被平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宁夏金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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