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官检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丹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3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村**栋**号,住该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晚9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皖GA****号小型客车沿铜陵市铜官区铜都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花鸟市场附近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后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检测,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95.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曹某某虽未自动投案,但在归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作出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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