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宕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现住南阳镇*村*社*号。无前科。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宕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侯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3时01分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甘K*****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宕昌县白临路25km+100m处时,被宕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50mg/100ml,后将曹某某带到宕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曹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73mg/100ml。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醉酒程度低,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