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公诉刑不诉〔2018〕27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2年10月5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成武县**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成武县**街道**路**号**号,现住成武县**楼粮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1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5日17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驾驶电动四轮车沿省道348由东向西行驶至成武县九女集镇“某某服装厂”门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现场抓获视频;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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