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住平度市**镇**村**号。无前科。2020年4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5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持C1证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莱西市南墅镇电厂北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墅镇电厂西2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在送检的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4.07mg/100ml。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