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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生于198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山丹县**镇**村**社,住**县**小区**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由山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甘G1****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山丹县南湖公园北门路段时,被山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清泉中队民警现场查获,后被带至山丹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甘肃众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4.29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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