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5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81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11月19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KS****的小型轿车途经本市白云区大源北路米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曹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6.6mg/100mL。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