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192********,汉族,中专,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路**庄**号楼**单元**室(自报)。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6日17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鲁******小型轿车沿商贸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案发地,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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