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11988********,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街道**号,住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02时17分,曹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白色奔驰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华区府青路二段出城方向距虹波路口约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对曹某某作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50mg/100ml。民警遂将曹某某带至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曹某某血样乙醇浓度为139.2mg/100ml,曹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到案后,曹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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