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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文县人民检察院

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79********,藏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住甘肃省文县城关镇,甘肃文县****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0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08日22时24分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文县十字街向马家街方向行驶,车行至马家街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甘陇维司鉴(2020)法毒鉴字第0407号鉴定书鉴定,曹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浓度为116.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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