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111979********,汉族,大学文化,苏州**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苏州市相城区**花园**区**幢**室。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4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于2019年2月25日21时许,与他人发生纠纷后,醉酒后驾驶苏E0****小型轿车,从苏州市相城区紫玉花园商业街停车场内挪车至路边等待代驾。后自行至派出所处理纠纷,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曹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3mg/100ml。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等。
2.证人祖某某、阮某某、邹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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