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号蓝色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任丘市燕山道东风五小区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5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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