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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1********,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铺**村新**街**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乐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4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21时10分,犯罪嫌疑人曹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环路地道桥20米处,被新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值为116毫克/100毫升,经新乐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114.08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驾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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