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因送病情危重急需抢救的母亲去医院酒后驾驶冀A8235Z小型轿车行驶至西侯路口-29公路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经现场对其使用酒精检测仪检测发现是醉酒,执勤民警见状护送至无极县医院。后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送检的曹某某血样进行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93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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