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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清县院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现住河北省任丘市。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永清县公安局批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驾驶冀J8****号白色“广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大麻子庄村西一无名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麻子庄村西口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出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曹某某体内含有酒精成分,含量103毫克/100毫升。经血样检测,曹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93.20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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