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01197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镇**号,住户籍地,务农。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13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银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从衡水市桃城区赵圈镇某饭店出来回家,经过人民路赵圈镇段附近时被衡水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对其进行了抽血检验,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曹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61.04mg/100ml。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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